关于送达福建森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森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森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6〕41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6〕14号
福建森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6RTJ3K):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至2026年2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7\#楼5层16办公]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取得出口退税款3653864.07元,截至本次检查结束,你公司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3653864.07元,本次检查应当追缴已退税款3653864.07元,具体属期如下:
| 税款所属期 | 退税额(元) |
|---|---|
| 2021-03 | 72267.72 |
| 2022-09 | 446091.67 |
| 2022-10 | 278717.45 |
| 2022-12 | 1220648.7 |
| 2023-04 | 318701.01 |
| 2023-05 | 430190.41 |
| 2023-06 | 887247.11 |
| 合计 | 3653864.07 |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5日